美國專利及商標

美國專利

類型 發明 設計
保護年限 申請日起算20年 領證日起算14年
年費繳納
第1次繳1至3.5年年費 & 領證費
第2次為3.5年至7.5年年費
第3次為7.5年至11.5年年費
第4次為11.5年至屆滿期年費
於領證時一次繳完
審查制度 審查制 審查制
審查時間 自提交實審申請日起約 16-20個月可收到第1次OA 自申請起至核准時間: 18個月
優先權申請 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 12個月內 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6個月內
優先權規定 須提交原說明書正本 須提交原說明書正本
早期公開 申請日(優先權日)起18個月
專利高速公路 & 加速審查 PPH合作國: SIPO, JPO, KIPO, EPO以及多國
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人與發明人非屬相同人者,需辦理讓渡
2.知悉影響可專利性之先前技術必須以資訊揭露書(IDS)呈報

美國商標

保護年限 申請日起算10年
延展費繳納 自申請日起算每10年繳納
審查制度 審查制
審查時間 自申請起3-8個月
優先權申請 第1申請案申請日起6個月內
優先權規定 須提交英文證明
使用證明 (1)以「在美國已使用」提出申請: 如申請之商標已在美國從事商業上之使用,則可採行此方式提出申請,申請時須檢附資料為: A.申請商標於美國及美國以外之其他地區最早使用日期。B.申請商標於美國使用之使用證明3份。 ※註:有關「使用證明」可為下述資料:商標附在商品或其他包裝箱上一起拍攝之照片,且照片上之商標圖案需能清晰辨認;或商品之包裝盒、包裝袋、標籤等。但若為說明書、型錄、廣告傳單等則不被官方接受

(2) 以「意圖使用」提出申請: A.若申請商標尚未在美國使用,但未來將在美國作商業上之使用,則以此方式提出申請;此申請方式免檢附使用證明等資料。 B.經官方審查後審委若無其他意見將進行公告,公告後若無人異議,官方將發出核准通知並要求申請人於6個月內提交「使用證明」及「宣誓書」,如未能於6個月內提出,可提出延期請求,延期請求每次6個月,共可提出5次。

(3) 以「外國申請優先權」提出申請: A.如申請商標在提出美國申請案前,相符之申請已在他國提出,且仍於自他國申請案申請日6個月內,則申請人可在美國申請案中主張台灣申請案之申請日。 B.申請時不需向USPTO提交他國申請案之優先權文件,僅需待相符之外國案件獲准註冊後,向USPTO提交此份註冊證明文件(英文版本),即可立即在USPTO登記註冊,提交台灣商標註冊證譯本費用另計;若於USPTO要求提交外國商標註冊譯本時,台灣商標尚未核准者,可要求暫緩審理並遲交註冊證譯本,暫緩審理請求費用另計。 ※註: a.若母國申請案申請日距離美國申請案超過6個月,則無法以此基礎提出申請。 b.美國申請案之「商標圖樣/文字」、「類別」須與外國申請案相同;美國申請案之「指定商品/服務範圍」須與外國申請案相同或小於外國申請案

(4) 以「在他國已註冊」提出申請: A.如本商標在提出美國申請案前,已在他國註冊,則可選擇此種申請方式。 B.申請時須一併提交相符之外國案件之註冊證明文件(英文版本)。 ※註: a.美國申請案之「商標圖樣/文字」、「類別」須與外國申請案相同;美國申請案之「指定商品/服務範圍」須與外國申請案相同或小於外國申請案
使用證明
1.註冊日起第5至6年間
2.申請日起第10年
其他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