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
著作人格權
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改變權
著作財產權
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散布權及出租權。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1. 著作財產權,除著作權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2.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3.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4.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五十年。
著作權登記類別
項次 | 類別 | 細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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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語文著作 | 詩。詞。散文。演講。小說。劇本。學術論述。其他之語文著作。 |
2 | 音樂著作 | 曲譜。歌詞。曲譜與歌詞。其他之音樂著作 |
3 | 戲劇、舞蹈著作 | 舞蹈。默劇。話劇。歌劇。其他戲劇、舞蹈著作 |
4 | 美術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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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攝影著作 | 照片。幻燈片。其他攝影著作。 |
6 | 圖形著作 | 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其他圖形著作。 |
7 | 視聽著作 | 電影。錄影。碟影。電腦影像。其他視聽著作。 |
8 | 錄音著作 | 包括任何著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9 | 建築著作 | 建築物。建築模型。建築設計圖。其他建築著作。 |
10 | 電腦程式著作 | 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